怒扇司机,你把小事搞大了

2023/7/12 来源:不详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法院经审理,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院审理的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案情回顾法院审理被告人周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如同树立了一道道路交通领域的重要法制安全“护栏”。该罪的设立,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无法应对轻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时,有效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机能。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客应当树立规范行车、文明乘车意识。对于司机未按规定站点停车行为,乘客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行为,驾驶员应当将全车乘客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靠边停车,报警处理。此案提醒公众,应强化规则意识,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因一时冲动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来源:贵池区法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cs/528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