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2022/7/26 来源:不详

签定衡宇交易协议后牺牲

协议是否赓续践诺?

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房款后、处理过户手续前不测牺牲,该衡宇交易协议是否赓续践诺?买受人该当向谁主见势力?出卖人的承担人是不是有赓续践诺协议的责任?

案情回忆

克日,池州市贵池区群众法院杏花村法庭受理了一原故出卖人牺牲,其承担人推辞赓续践诺协议而引发的纠葛案件。

年5月29日,原告方某与张某甲(其妻已做古多年)签定了衡宇交易协议,并处理了不动产预报备案,原告践约付清全款。

张某甲在辅佐原告处理不动产权变动期间失慎因不测牺牲,自年发端,原告屡次找张某甲的儿女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商议,请求二被告辅佐处理变动备案手续均未果,方某故将张某乙、张某丙诉至法院。

庭审中,二被告以为张某甲曾经做古,其签定的衡宇交易协议已没法赓续践诺,应予废除;若原告方某保留过户,应依据当前的二手房代价准则支出房款。

法院判定

池州市贵池区群众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于判定奏效之日起旬日内辅佐原告方某处理案涉不动产一共权过户备案手续,将该衡宇产权备案至原告方某名下。本案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

法官普法

按照《中华群众共和群众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等章程,照章创立的协议,受公法庇护。涉案衡宇备案在张某甲的名下,原告方某与张某甲订的《衡宇交易协议》系两边实在道理示意,体例未违犯公法、行政规则的强逼性章程,属于正当灵验的协议,两边应践约践诺。出卖人在签定衡宇交易协议后牺牲,买受人有政客求出卖人的承担人在承担遗产界限内赓续践诺协议债权,托付衡宇并处理衡宇过户备案。本案中,张某甲于处理过户手续前牺牲,张某乙、张某丙做为其第一依次法定承担人,应在承担遗产界限内赓续践诺协议债权。

来历:贵池区群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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