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酒驾汽艇翻船致3人遇难遇难者家属状告

2022/9/5 来源:不详

据安徽商报报道去年4月份,在秋浦河池州市贵池区段发生一起汽艇侧翻事故,5人落水,3人遇难,其中驾驶人员也遇难。经过调查,此事是一起酒驾汽艇的事故。事发后,有遇难者家属将驾驶员家人以及艇上其他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万余元。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成为庭审焦点。6月3日,池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发]酒驾汽艇侧翻3人不幸遇难

年4月13日中午,周某、卜某、朱某、左某、吴某5人在卜某的一处工地上一起吃午饭,周某、卜某2人均有饮酒。

午饭后,5人至秋浦河,登上周某所有的汽油艇,往秋浦河上游方向航行,5人均未穿救生衣。

刚上船时,周某坐在驾驶座位驾驶船舶,船开出距离始发地约米的时候,周某发现船头上翘,为压低船头就移身船首甲板,卜某挪至驾驶位驾驶船舶。

当船航行至秋浦河12号航标下游米时,船舶右倾侧翻倒扣入水,船上5人均落水。其中左某、朱某获救,周某、卜某、吴某溺水身亡。

当地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该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对于事故的原因,相关答复表明:一是5人安全意识淡薄,明知事故船舶没有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仍坐上快艇;二是左某等3个未喝酒的人,知道卜某、周某中餐时喝了酒,并且酒后驾驶快艇具有危险性,3人却不及时制止,仍乘坐快艇出行;三是卜某和周某在驾驶快艇过程中操作不当。

[诉讼]家属状告索赔万被告称应自甘风险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溺水事故是一起水上交通单方面责任事故,周某、卜某两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左某等3人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左某是吴某之妻,吴某因为乘坐汽艇离世后,左某将周某、卜某的家人,以及幸免于难的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

对此,卜某的家人认为,本起事故是5人共同从事危险行为所致的单方水上事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涉案5人自行承担。5人均无安全意识,喝酒后依然驾驶船舶,而且无视船舶配载失衡等情形,明知危险仍共同从事危险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另外,周某一方应分担的责任比例应该大一点,因为周某是涉案船舶所有人,而且船舶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也是导致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

而周某的家人则认为,周某发现船头上翘,就移动到船首甲板,目的是为压低翘起的船头。周某明显有救助行为。另外,左某一方明知船舶未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设备,并且明知驾驶人饮酒驾驶船舶具有危险性,仍不及时制止登船,因此各方不存在赔偿问题,即使有责任,也应是同等责任。而且卜某操作不当,导致船舶迅速右倾,侧翻倒扣入水,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说法]两酒驾驾驶员承担70%责任

贵池区法院一审认为,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周某、卜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左某3人负次要责任,因此,认定周某、卜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即各自承担35%的责任份额,左某、吴某、朱某3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即各自承担10%的责任份额。

法院一审判决,卜某的家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41万余元,周某的家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41万余元,朱某赔偿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卜某家人提起上诉,认为应该由各方自甘风险。池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事故是一起水上交通单方面责任事故,周某、卜某两人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卜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关于其他当事人是自甘冒险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池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文周继龙/图

酒后开船也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规定: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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