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022/11/21 来源:不详北京那个医院治疗白癜风好呢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412824337192796&wfr=spider&for=pc
本文转自:池州日报
案件一:年12月8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到墩上街道池州市贵池区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钼铜多金属矿检查,发现该企业矿山1名提升机信号工操作人员培训教育无记录。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公司于1周内完成整改。
2.对该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壹万元)。
案件二:年12月8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棠溪镇池州市泰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池区棠溪乡鸡头山大理岩矿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矿山存在: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二是开采现状图未按规定标注保安矿柱的位置,所有图纸的绘制日期不符合要求。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该公司予以警告。
2.责令该公司于15天内消除安全隐患。
3.对该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壹万元)。
案件三:年12月9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棠溪铜矿矿业有限公司池州市棠溪铜矿开展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排查治理工作;二是风机运行记录无风速、风压等参数;开采现状图中未标注保安矿柱的位置,通风系统图未标注风速和风量参数,未在图中标注风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该公司给予警告。
2、责令该公司于15天内消除安全隐患。
3、对该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元(贰万元)。
案件四:年12月7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梅街镇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婆猪形铁矿开展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下井人员登记和电气设备检查制度;二是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排查治理工作;三是测风牌测风签字人员许保国不在通风作业取证人员名单内;主通风机检查记录缺少风速、风压参数。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该公司给予警告。
2、责令该公司于15天内消除安全隐患。
3、对该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叁万伍仟元)。
案件五:年3月23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到墩上街道池州市许桥矿业有限公司许桥银矿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一是该矿山立井提升罐笼防坠器未按规定进行每半年1次的不脱钩试验;二是该矿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矿长王金友未按要求执行暴雨天气停产撤人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2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和矿长王金友作出如下处罚:
1、对该公司和矿长王金友分别给予警告。
2、责令该公司和矿工王金友立即改正。
3、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贰万柒仟元)。4、对矿长王金友处罚款人民币元(玖仟元)。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的底线红线,非煤矿山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实际控制人必须每月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非煤矿山提升、通风等安全设备是井下矿工生命安全的首要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防治水是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在暴雨天气等紧急情况下应当执行停产撤人措施。
烟花爆竹领域
案件一:年3月28日,殷汇派出所到贵池区静军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违规超量存储烟花爆竹制品(约箱)的行为,随即责令其将超量存储的烟花爆竹退回批发公司。年3月29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立案对该店负责人俞静元进行调查。俞静元对超量存储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店做出处人民币元(叁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年12月1日18时22分,殷汇镇强玲日杂店发生火灾,经现场3小时扑救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殷汇镇派出所在对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一楼超市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箱,二楼店面内储存零散烟花4个,无牌烟花和鞭炮38个,现场责令该户将现场储存的烟花爆竹退回批发公司。年3月17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张义玲进行询问笔录,其本人对其超量存储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鉴于火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给予强玲日杂店(张义玲)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烟花爆竹是具危险性的特殊爆炸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引发事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的储存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否则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于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行业领域
案例:年1月14日,安徽省信息化平台将涉及池州鼎胜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件转交到贵池区应急管理局。1月20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举报事项属实。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规范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行为,是有效防控工贸行业(不含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贵池区应急管理局是督促辖区内工贸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责任主体,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查资料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