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一公司拖欠工资还拒不改正被罚款800
2022/8/6 来源:不详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近日,一公司因拖欠工资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发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00元。
据了解,涉事企业为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士龙,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拖欠毛管军年1月至年8月份工资共计.00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主要证据如下: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毛管军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云签字确认的《关于毛管军个人工资的说明》、《毛管军工资明细》、该局对王建云、李士龙、毛管军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池人社监令[]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
池州市人社局认为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士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决定对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士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0元。
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该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