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90后一年受贿70余万,二审获刑

2022/7/6 来源:不详

池州市贵池区建筑业管理处原聘用制工作人员焦俊平因受贿70余万元,一审获缓刑。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日前,池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原审被告人焦俊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5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年时间受贿70余万元,一审获缓刑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焦俊平,男,汉族,年出生,安徽省石台县人,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池州市贵池区建筑业管理处聘用制工作人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池州市贵池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称贵池区建管处)系池州市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贵池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贵池区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等企业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市、区事权划分和界定,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

被告人焦俊平原为贵池区城建应急维护有限公司聘用制员工,年5月经贵池区住建局(委)班子会议研究调至贵池区建管处,从事办公室工作,身份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至年期间,焦俊平利用其为贵池区建管处具体负责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年2月20日经升级重构后称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安徽省建筑业监管平台)信息录入、审批的职务便利,违规为建筑业市场“中介”、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审批认定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焦俊平身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焦俊平在提起公诉前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有悔罪表现。认定被告人焦俊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焦俊平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二审获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量刑畸轻,焦俊平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数十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元,数额巨大,违规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或企业业绩补录审批,使得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获得相关资质,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巨大隐患,社会危害性极大。

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参考贵池区人民法院近年对受贿案件的判决及全省同类案件的判例,提出对焦俊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至35万元的量刑建议。焦俊平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系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适用缓刑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焦俊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原审被告人焦俊平多次受贿,且受贿数额达元,检察机关根据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所提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焦俊平具有立功情节,且其家属在一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遂判决原审被告人焦俊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焦俊平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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