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
2023/3/25 来源:不详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年7月18日,根据举报线索,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第号、第号商标标识,请求查处。经查,年8月起,当事人未经“贵州茅台”和“MOUTAI及图”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门头招牌上及经营场所内的背景墙上使用“贵州茅台”字样、“MOUTAI及图”标识。另外,当事人购进食品,未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年7月11日,根据问题线索,池州市某公司内使用不明渠道的立邦乳胶漆产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仓库和水泵房内存放有桶某知名品牌乳胶漆产品,均从当事人处购买。经商标权利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桶乳胶漆产品非立邦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系假冒立邦公司注册商标“立邦”文字和“n”图形的产品,已查明的货值金额为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墩上街道某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年4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放药品的货架上摆放有待使用的2瓶双益牌硝酸异山梨酯片(有效期至年2月),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品货架未标注“不合格品处理区”或“过期药品”等标签标识,并与有效期内药品混放。经查,当事人于年6月购进上述药品,用于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的预防治疗,直接向患者展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年6月17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操作台上有待使用的凯旋一次性使用自粘无菌敷贴共18片,失效日期为年9月1日。另在治疗室垃圾桶内有1份已拆封的该一次性使用自粘无菌敷贴的小包装袋。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22日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自粘无菌敷贴,一直用于病人静脉输液时固定输液设备。该局现场对超过失效期的一次性使用自粘无菌敷贴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年4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在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检测,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12mg/kg,标准规定≤0.05m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香蕉时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六、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在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无水蛋糕食品经抽样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58g/kg,标准指标≤0.5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抽检不合格的无水蛋糕食品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七、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某起重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年4月20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台账。当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年6月1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年4月20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资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稳定性复合肥料背面包装标注有长效复合肥添加剂产品专利号:ZL.X,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号为ZL.X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日期是“.10.29”,专利权终止原因是专利权期限届满。经查实,上述复合肥料于年9月27日共计销售3吨,其中1吨生产日期为年8月16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