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私自架设电网致人死亡危害公共

2023/9/1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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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

私设

电网致人死亡

大道理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学法懂法

年1月初,被告人方某伙同陈某在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一座山上私自架设铁丝网猎捕野生动物,1月16日晚,方某在收到有动物触电的信息后,邀陈某一同前往查看,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开车到达山脚下,方某通过手机给电网的远程控制器发送“关机”指令,二人先后步行前往山上查找捕获的动物,走在前方的陈某突然触电倒地,经鉴定,陈某符合电击死亡。

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方某伙同陈某在毗邻村民组和农田且经常有附近居民活动的公共区域,私自架设高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导致被害人陈某被电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日常生活中,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架设电网捕猎不仅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而追悔莫及。

原标题:《私自架设电网致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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