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ldquo

2022/5/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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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竞争执法暨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主要目标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切实让监管执法“长出利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公布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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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某蛋糕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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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6日,在“两节”执法打假专项行动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某蛋糕店检查发现的70瓶标有“口子及图”商标的白酒和60瓶标有“年份原浆”商标的白酒,以上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1.万元。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年3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权白酒、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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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毛竹加工厂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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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用于贸易结算的1台电子汽车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汽车衡的相关部门检定证书或者检定合格证,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仍使用上述电子汽车衡进行经营活动,并在经营活动中私自修改电子汽车衡主板参数。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是年从池州市贵池区一家公司购进,主要用于经营活动中收购毛竹等原材料的称量计价,其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商等信息已磨损不清。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购进后一直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不能提供法定的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当事人为减少自身经济损失,私自调试计量器具主板数据参数,使毛竹称重时计量显示数据小于货物实际重量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没收电子汽车衡的电子称重仪表1台、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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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和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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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2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东至县某小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安装完成的22台电梯中,有8台电梯未办理安装告知,且22台电梯安装过程均未经监督检验。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在年10月15日前改正上述问题。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

经查,当事人于年10月25日与池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安装2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年10月安装的8台电梯,施工前未将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上述22台电梯在安装过程中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且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构成未办理电梯安装告知逾期未改正、安装电梯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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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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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粒南孚聚能环2代无汞碱性电池,现场通过“扫码查防伪”扫描上述两种规格的南孚电池外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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