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
2022/7/11 来源:不详c#.net开发求职招聘QQ群 http://dashoubi.org.cn/news/zxzx/2021-10-31/181029.html
用法律保护
自身权益
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前意外死亡,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买受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出卖人的继承人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杏花村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年5月29日,原告方某与张某甲(其妻已去世多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原告依约付清全款。张某甲在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期间不慎因意外死亡,自年开始,原告多次找张某甲的子女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协商,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均未果,方某故将张某乙、张某丙诉至法院。庭审中,二被告认为张某甲已经去世,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若原告方某坚持过户,应根据目前的二手房价格标准支付房款。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方某办理案涉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方某名下。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等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甲的名下,原告方某与张某甲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本案中,张某甲于办理过户手续前死亡,张某乙、张某丙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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