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律师公益普法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子女能否

2022/7/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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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儿子吴某林,婚后共同抚养小孩,年开始,吴某再没有支付过家用及吴某林的抚养费,刘某多次与其协商支付抚养费无果,吴某以双方并未离婚,儿子抚养费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拒绝支付儿子抚养费。故以吴某林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子女能否向一方主张抚养费,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子女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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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男,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安徽省刑事辩护团成员。安徽省贵池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成员。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办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大量劳动工伤案件、大量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案件、婚姻继承等民商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法学、管理学、保险等多学科的专业背景。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包括债务追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法、担保法、房地产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法、劳动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联系人:李燃律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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