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未停工的,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2/7/11 来源:不详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皖17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G特钢有限公司

上诉人L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G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皖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L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发生工伤后,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身体不适不宜继续工作为由通知上诉人不要再去上,此后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处要求继续工作,被上诉人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一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多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但一审法院均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因牙齿缺损被鉴定为工伤十级,虽未在工伤后实际休息,但是《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明确规定牙缺损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因此上诉人应当享受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G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L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L与G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即日起解除;2、判决G公司向L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元/月*4.5);3、判决G公司向L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赔偿清单:一、医疗费元;二、交通费元;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元/元*12月=元;四、工伤保险待遇(十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7月=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月=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4月=元;合计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1日,L入职G公司,从事车间维修工。年6月25日,L在G公司炼铁厂喷煤车间下料时,摔倒磕伤牙齿。后L医院门诊治疗。年9月14日,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L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年6月2日,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L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G公司为L缴纳了其受工伤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年6月,L受伤后回G公司继续上班。年7月开始,L在G公司没有考勤记录。另查明,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为.58元。

一审法院认为,L在案涉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经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十级。L在本案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求,符合《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支持。L在工伤经门诊治疗后继续在G公司上班,后单方离职。L虽陈述系G公司要求其辞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G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G公司已为L缴纳了工伤保险费,L所提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的请求,应由G公司协助L向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申报,并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机构的核定为L办理结算、支付手续。L主张由G公司支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G公司抗辩L受伤后没有停工,故没有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待遇。L工伤后未停工接受治疗,故采纳G公司的抗辩意见。L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月)元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L与安徽省G特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安徽省G特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三、驳回L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L提交证据一份,L与G公司部门负责人陈国利、陈品短信记录,证明L发生工伤后,多次要求返回岗位工作,但G公司始终不予准许。G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内容上也无法证明G公司不让L上班,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新的证据,不予认证。

G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L在G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L针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两项待遇提出上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L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G公司要求其辞职,L诉请G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只有在劳动者受伤需要治疗,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下,才有停工留薪期。本案中,L受伤后未实际停工,且医疗机构也未出具需要停工接受医疗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故L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L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冠奇

审判员   田 蓓

审判员   刘玉管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金玲

书记员张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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